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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立法
2022-05-30 09:38: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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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草案)》。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这部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法规,明确了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学术体系建设重点、应用研究重点,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使命任务和权益保障。

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要求。去年7月,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列为2022年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表示,弥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综合性立法的空白,有利于推动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贡献江苏力量,也将为国家立法提供江苏经验。

“在江苏社科强省建设加快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蓬勃发展,重要学术成果持续涌现,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的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既存在学术原创能力不强、高水平应用研究成果不多、学术评价体系不够科学、人才队伍总体素质尚需提高等情况,也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赵建阳举例说,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尚需完善,基层哲学社会科学组织不够健全,持续稳定充足的投入保障机制没有形成,基础设施保障明显滞后等,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总结提炼成功经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是意识形态工作的主战场。我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立法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既无上位法作为依据,又无兄弟省市法规可资借鉴,难度较大。”赵建阳介绍,起草工作组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立法正确方向,同时正确处理党的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人大立法功能定位,预留政策调整空间,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充分体现江苏特色。

明确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重点

草案规定了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的总体要求,强调要建设具有主体性与原创性的学术体系,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凸显江苏特点和发展优势的学科体系。

在这一总要求下,草案明确学术体系建设三方面重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人员开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重大实践经验总结;围绕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应当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置和布局,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

草案专门规定应用研究的重点方向——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需求和重大问题,加强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形成应用性研究成果,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服务。应用需建立在实际需求上,对此,条例要求构建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定期发布决策咨询需求信息,引导开展政策研究、决策评估等工作,并对购买研究成果与服务作出规定。

为强化成果传播与普及,草案强调要推进话语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对外话语体系研究,增加高质量话语供给,助力推进政治话语学理化、学术话语大众化、中国话语国际化;鼓励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新型智库加强对外交流、传播中国声音,支持高水平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展和优秀成果出版发行、对外翻译出版等。草案强调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参加普及活动,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交流展示场所建设。

学术评价标准应突出质量、创新、贡献导向

通过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明确相关机构和工作者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使命任务和权益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团结凝聚全省社科界力量回答好时代提出的重大命题。草案明确,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等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草案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职责义务作出规定,明确职业发展权利,要求主管部门为其学术研究提供工作便利,加强人才体系建设,优化人才政策等;要求明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组织和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职责;要求建立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投入机制,明确社会科学基金使用方向和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原则,并对创新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分配、资助、管理体制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有保障也要有监督,草案要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等部门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科研诚信制度。在评价考核上,草案规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术评价制度建设,完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学术评价标准应当突出质量、创新、贡献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类研究突出同行评价,应用类研究突出决策咨询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估。在诚信建设上,草案要求构建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

草案还要求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监测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基本情况,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

标签: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立法
责编: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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